交通影响分析对象
1、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和项目开发性质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合肥交通影响评价,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1)非交通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在城市中心区或交通敏感的区域,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下同);在中心区外围的市区或交通相对宽松的地区,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
(2)非交通设施项目的开发性质:使用性质及开发规模发生变更;小区规划;在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开发和改造;重要的公共建筑;产生交通量变化大的其他或临时用途建设项目等。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1一批)〉的通知》(建标函[2005]8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交通影响评价公司,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经验,轨道交通环境影响评价,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交通影响评价费用,制定了本标准。本标准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设项目分类;5.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6.交通影响评价范围、年限、时段与评价日;7.交通需求分析;8.交通影响程度评价;9.交通改善措施与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有哪些?
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属于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或受噪声影响的范围内有适用于GB3096-93规定的O类标准及以上的需要特别安静的地区,以及对噪声有限制的保护区等噪声敏感目标;项目建设前后噪声级有显著增1高(噪声级增1高量达3~5dBA或以上)或受影响人口显著增多的情况,应按一级评价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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