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合肥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收费,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等。
国1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1民***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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