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务派遣方面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很多人无法分清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区别,相信以下内容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服务性质不同
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是派遣工;而劳务外包提供的却是针对某个相对***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
二、用工需求不同
对劳务派遣而言,用工单位需要的是派遣公司为自己提供约定数量的“派遣工”,至于派遣工完成多少工作量,这与派遣公司并不相关。对劳务外包而言,发包单位需要的是外包公司为自己完成约定的“工作量”,劳务派遣企业,至于承包方使用多少劳动力,这与发包单位没有实质关系。
三、用工范围不同
劳务派遣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岗位而非特定项目的派遣员工,而派遣工通常只占某个相对***项目用工总数的一部分。劳务外包却是为用工单位提供特定项目而非特定岗位的外包员工,并且外包员工应该占整个项目用工数量的全部。
四、合同性质不同
劳务派遣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外包签订的是劳务外包合同,服务性质不同协议性质也完全不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是以派遣公司提供的派遣工数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人数乘单价”。劳务外包协议中发包单位依据承包方完成的工作量结算费用,结算方法是“工作数量乘单价”。
五、结算标准不同
劳务派遣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劳动力”,是“员工数”;劳务外包服务的结算标准是“工作量”,是“项目数”。
六、管理角色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员工接受的是用工单位的管理,即便某个管理人员本身也是派遣员工,但他代表和行使的仍然是用工单位的管理职能。劳务承包单位员工接受承包单位的管理,发包企业并不参与对承包单位员工的直接管理。
七、服务主体不同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承包方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也可以是个人(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劳务外包不需要劳务派遣资质,只是根据不同的外包业务的要求,可能需要相关行业的资质,比如建筑外包需要建筑资质,检测可能需要检测资质。劳务外包应按照其业务实质,具体分析其适用的***税率,全额计算缴纳***。
劳务外包业务中,员工的工作量,企业劳务派遣,与承包方的价值创造直接相关,与发包方的价值创造无直接挂钩关系。简单的说就是员工的工作量创造的是承包方的价值增值,因此销售额不差额扣除工资,劳务派遣,这与一般劳务无异。当然,员工工资也属于承包方的成本,但是目前政策下工资成本项目无法作为进项抵扣,这也与一般劳务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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