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的好处
1、规避劳务派遣***政策的风险;
2、减少因企业编制原因造成的公司工作的强度;
3、降低企业在非核心的生产环节或生产岗位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
4、企业集中精力专注于核心技术、业务和附加值高的业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5、保持人力资源配置的灵活性与竞争性,降低季节性、突发性生产招用人员的风险;
6、合理规避人力资源管理的各种潜在风险,减少劳动争议所带来的麻烦;
7、避免机构臃肿现象导致的运转不灵的结果。
常见外包岗位
营业厅外包,呼叫中心外包,生产线外包,促销外包,大堂服务外包,数据录入外包,行政文秘岗位外包,物业后勤岗位外包(如:司机,保洁,服务员,厨师,仓储管理员,门卫等)。
企业应该如何解决在人力资源外包方面的问题?
人力资源外包指的是企业根据自己公司的需要把一些人力资源方面的活动工作外包给第三方,节省自己的人力成本。现在大多数企业都会选择这种外包形式,当然,人力资源外包也不是全能的,它必然会面临一些问题,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
1、加强员工关怀,减少隔阂感。虽然外包工不是与有工企业签订合同的,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但是为了增加员工的归属感,所以小编建议用工企业将本公司的管理政策应用于人力外包员工,尤其对需要长期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将其纳入公司员工关系的管理范畴,减少外包员工心理“隔阂感”,降低员工离职倾向。
2、尽量做到一视同仁,让员工增加公平感。用工企业要留住人才就必须有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外包员工也是如此。用工单位应平等对待外包员工和正式员工,平衡两类员工之间的差距。同时给予人力外包员工与公司员工相同的激励和员工福利来激励措施提高员工业务能力。

劳务派遣工是否须同时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
新《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从该条文来看,临时性与辅助性之间使用的是顿号、与替代性之间使用的是“或者”,这样很容易给人造成疑问,劳务派遣岗位是需要三个条件同时满足?还是仅需满足一个条件即可?
对此,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在2012年12月28日下午,***人大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其中《工人日报》的记者向***人大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提问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问题,阚珂解释道:'有的问我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是同时具备,还是只具备'一性'就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在这里我说一下,只要具备'一性'就可以。'虽然从法理角度看,***人大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对新闻记者所做的回答不具备***效力,不是法学上的正式解释。但他的回答至少也代表了立法***的看法,劳务派遣只要具备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其中的一性即可,无需'三性'都具备。
劳务派遣用工比例是多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由于但是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我国不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因此,《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很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
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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