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外包就是甲方通过乙方进行招聘,工作人员简称丙方,乙方给出工资,待遇定价,招聘丙方为甲方工作。乙方作为中间人又要处理好与甲方之间的关系,又要保证丙方工作人员能为甲方友好工作。其实是一个三方受利的过程。有些人想问,为什么一定要通过中间人呢?我直接与甲方合作不好吗?我是这么理解的,这样甲方可以节省很大的开支,在货流量多少的时候,劳务外包派遣,可以根据实际的产能来增减劳动力,而且也省去了合同工资对接这一块的繁琐过程。所以我认为甲方是较大的收益方,假如50个人能完成的工作量,劳务外包服务,而公司公司拥有100个人,我采用自己公司里招的,在公司少的情况下总不可能把别人给开除吧,但是劳动力多,对公司来说是一种负担。所以说由乙方为甲方进行合理招聘,对公司来说,在人力这一块是节省了一大批的合理开销。也可以说是企业的一种手段吧!
我国劳务派遣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立法缺失。缺乏监管,目前我国的***中《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并没有对劳务派遣作出进一步的规范。
2.劳动力市场供求的严重失衡。出现了严重的供大于求的现象,导致就业矛盾的凸显,出现了严重的买方市场,这会严重的损害劳动者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劳动派遣者,因为劳动派遣者从事的工作可替代性较强,用人单位随时都可以找到为他们工作的人。而作为派遣单位也是一样,由于其本身的盈利性,劳务外包收费标准,他们会更加容易的寻找更多可以被他们剥削的劳动者,可以收取更多的管理费。
3.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盈利性;派遣***大多数是以劳务承包或劳务中介为主,兼顾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不同于传统企业的一种新的社会资源***形式。它从事的是单纯经营劳动力资源的劳务活动,它通过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的方式赚取利润,来生存发展。用工单位也是一样很大限度的剥削劳动者的剩余价值来或去利润。
劳务派遣源于欧美***,在我国于2008年被载入***——《劳动合同法》,鸠江区劳务外包,填补了我国在劳务派遣方面缺乏***规制的缺憾。其后,《劳动合同法》又进行了修订,对劳务派遣作了增修。
劳务派遣因其具有减轻用工单位管理成本、扩大引工渠道、用工形式灵活等优势和特点,在其未被写入***之前就已在我国被普遍关注和广泛运用,但这种特殊的、非常规的用工模式在我国实践中遇到的挑战较多,现就劳务派遣相关***问题进行简要探析。
针对“劳务派遣”的名称,不同***称谓不一,日本、韩国称之以“劳动者派遣”;美国称之以“租赁劳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劳动派遣”。“劳务派遣”的概念,学界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工订立派遣契约,于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用工单位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也有人认为,劳务派遣或称劳动力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派遣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在用工单位安排与管理下从事劳动的行为,各种看法林林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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