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机构常用解决方案
作者:安徽天正2020/6/10 11:49:42






根据国1务院《******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这里有三个关键词,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1力等意外伤害的;






***鉴定归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还理应出示下列有关证明原材料: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遭受事故损害或工作时间前后左右在工作场所内,从业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是结束性工作遭受事故损害的,应提交相关部门出示的证明书及事故调研意见书;2.因执行工作岗位职责遭受暴1力等意外事故的,提交公1安行政***证明、人1院的书或是别的合理证明;3.因工出门期内,因为工作缘故遭受损害的,提交公1安行政***证明或其他合理证明;产生事故失踪规定判定因工的,提交人1院宣布的依据;





这时案件的处理结果必然是裁定驳回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的起诉。通过笔迹鉴定,如果该书面证据的签名并非对方当事人所为而裁定驳回提供书面证据的这方当事人的起诉后,这不仅会发生对方当事人预交的鉴定费用在本案中无法收回的后果,而且会产生对方当事人在另案中提起赔偿的情况。这种做法,不仅会造成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会浪费判资源,还会违反民事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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