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若建筑物内未设置自动排烟窗但对应条款有“宜采用自动控制”要求,又该如何认识?GB《防排烟》和其他现行国标一样,在“本规范用词说明”中明确规定: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之所以对电动排烟窗进行上述分析,目的是理清概念,并非是想僭越电气***职责范围,越俎代庖替建筑***和暖通***决断。相反,该由建筑***和 / 或暖通***提资的相关内容,理应由其***负责。
如遇个别概念不清或不负责任的建筑设计人员拒绝配合的时候,可报请项目负责人甚至部门行政***进行批评和教育,责其改正错误。否则,电动排烟窗设计有误不但影响设计单位声誉,而且火灾时可能会危及人身安全。毫无疑问,按规范规定,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排烟窗,就得按14版《建规》的要求,在其对应的“场所或部位”设置FAS,并以联动控制方式开启进行设计。
排烟系统分为自然排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标准》第2.1.2条),“当建筑物采用自然排烟系统,应设置自然排烟窗”(《标准》4.3.1条),“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窗,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标准》第4.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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