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总结为两句话:a. 可不设置FAS的建筑物按规范规定设置手动排烟窗,采用电动排烟窗时,可不设置FAS,允许手动控制(手动控制的具体方式及控制要求视建筑工程具体情况而定)开启电动排烟窗;b. 可不设置FAS的建筑物按规范规定设置自动排烟窗,采用电动排烟窗时,应在“相关的部位或场所”设置FAS,必须通过FAS联动控制自动开启电动排烟窗。
2015年5月1日实施的GB 五0016 - 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14版《建规》),分别在8. 5. 2条、8. 5. 3条针对厂房和仓库、民用建筑规定了“应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和部位,但却无具体排烟系统设计规定。为此,公1安部消防局于2015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15]98号),该文第三条要求:“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五0016 - 2014)。
电动排烟窗是否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近来,针对设置在建筑物内用于自然排烟的电动排烟窗,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建筑物内设置电动排烟窗,就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下简称FAS)并应实施消防联动控制,方能确保火灾时的自然排烟;另一种则认为规范并无明确规定,在可不设置FAS的建筑物内设置用于自然排烟的电动排烟窗,不必设置F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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