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芜湖劳务派遣-安徽可可劳务外包(查看)
作者:安徽可可2020/10/17 4:33:35





一般***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按6%的税率开具***专用发1票;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及住房公积1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专用发1票,接受服务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被差额掉的这部分工资、福利及社1保公积1金只能够开具普通发1票,因此,对于这部分费用,接受服务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派遣用工,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社会***、住房公积1金,也不得开具***专用发1票,公司劳务派遣,只能开具普通发1票。




安徽可可给大家介绍下劳务派遣知识。


1、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比例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并明确“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2、被派遣劳动者发生***、职业病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3、社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芜湖劳务派遣,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费。





关于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企业劳务派遣,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壹款第壹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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