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问题的提出在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和划分民事赔偿责任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已达成共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评估鉴定程序: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然而,不能达成共识的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围绕这一问题,不仅实务界的观点十分混乱,理论界的争论也异常激烈。同时因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存有不同认识。因此实践中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规则也存在争议。
1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因对其认定结果不满提起行政诉1讼。
2.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证明力比一般证据要高。
3.公文书证也是证据,同样需要法官对其进行审查。
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必要或wei一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行为性质行政行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an***行使行政的行为,应认定其为具体行政行为。公an***处理交通事故实际上是公an***进行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an***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后,划分当事人责任的行为,基于该认定进而惩罚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公按***处理交通事故实际上是公an***进行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公an***在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后,划分当事人责任的行为,基于该认定进而惩罚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是一个连续地、系统地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环环相扣、互为因果。关于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行政责任的承担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都以公an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基础。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这一点又在***人***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受案范围的意见〉的答复》中得以强化。可以明确表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证据的一种,问题的关键是,应怎样理解***文本中“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一用语,也就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哪种证据形式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归于法定证据种类,法官就只能依据证据: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既是证据事实,也是案件事实,二者是相重合的。所谓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所承载的既知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强度。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部分,基本上会对案件的发生过程、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等内容予以完整的呈现,几乎对应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或要件事实),而这些要件事实关系着***的成败,也是当事人在***对抗中想竭力证明的。加之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为处理交通事故而制定的,因此它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程度极高,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我国《交通事故案件***解释》第二十七条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的规定便印证了这一点。该法条规定,法官一般要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只有在反证足以推fa的情形下才对其不予采信。但是,问题在于,在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因受自身***能力的限制,往往很难收集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推fa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通过浏览以下几则书,我们就能发现这一问题。
旧机动车价值(二手车)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涉及的二手车所进行的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对二手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过程。
交通事故车辆受损评估鉴定: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