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劳务派遣期限内用工单位不可退工。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可退工——老弱病残孕。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察,或者疑似职业病的人在诊断或者***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疗养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务派遣岗位设置风险防范
1.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要求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了明确限制,行政***对劳务派遣岗位的管制将更加严格,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2.劳务派遣岗位的比例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不参加社会***的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逃避社会***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与缴纳社会***费用,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会***费。
4.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在实践中,有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并未通过相应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较有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特殊规定
因劳务派遣单位资质问题给用工单位带来的***风险主要有两个:
1、用工单位可能承担劳动关系对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若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对应的派遣资质,劳务派遣单位可能会被视为职介机构,导致劳动者直接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则会引起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用工单位需承担劳动关系对应的***责任。
2、用工单位明知派遣单位无资质的,需对派遣员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若派遣单位无派遣资质且用工单位明知的情形下,用工单位需对派遣员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用工单位在选定劳务派遣单位时,应通过营业执照或***调查等对派遣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降低因此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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