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要求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了明确限制,行政***对劳务派遣岗位的管制将更加严格,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2.劳务派遣岗位的比例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不参加社会***的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逃避社会***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与缴纳社会***费用,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会***费。
4.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在实践中,有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并未通过相应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劳务外包服务,劳动仲裁机构较有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是否必须有资质?如无资质,其***关系如何认定?
无相应资质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首先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但在民事关系上,芜湖劳务外包,不应认定此时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有例外,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续或者被撤销、吊销的,已经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期限届满。)。不过,用工单位与无资质的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存在过错,应与派遣单位一起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
员工能否要求和派遣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基于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明确界定为用人单位,劳务外包公司,而不是职业介绍或中介性质的机构,在***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所有的劳动用工义务,包括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若劳务派遣公司不希望与被派遣员工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建议与被派遣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不应超过9年。若超过9年,即属于明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工的,就应当承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当然是值得的啊,对于刚毕业学生,非***学校毕业生,非热门***学生,岗位劳务外包,无财力通过后门的职员,或者其他一切条件不那么好的学生,劳务外包是接触到世界好公司的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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