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有哪些优点?
1.用人机动灵活,提高员工管理效能
用人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务变化很大,采用劳务派遣的形式,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单位用人进出灵活,不受编制限制,派遣人员进出手续都由派遣中介进行***化服务,充分展现被派遣单位择人的自主权和个人择业的自主权。
2.避免人才流失,提高企业竞争力
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由中介中心集中调集和管理。在合同期,中心对派遣员工制定了具有***效力的制约制度,这样完全可以保证派遣员在合同期安心工作,打消了用人单位担心人才在安排之中出现流失和“跳槽”的顾虑。实现人才派遣以后,人力资源部可以从琐事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从事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和开发等宏观方面的事情。
符合下列情形,劳务派遣期限内用工单位不可退工。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才可退工——老弱病残孕。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察,或者疑似职业病的人在诊断或者***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疗养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劳务派遣岗位设置风险防范
1.劳务派遣岗位的“三性”要求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对劳务派遣的岗位进行了明确限制,行政***对劳务派遣岗位的管制将更加严格,可以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岗位仅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2.劳务派遣岗位的比例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要求:“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劳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也作了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3.不参加社会***的风险
有的用人单位采取劳务派遣用工形式,逃避社会***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与缴纳社会***费用,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会***费。
4.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实行行政许可。在实践中,有部分劳务派遣单位并未通过相应审批,取得劳务派遣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仲裁机构较有可能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公司的特殊规定
在劳务派遣用工中,个人所得税是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来确定容易使财务人员陷入困扰。一般来说,在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企业是可以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但更常见的情况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由劳务派遣公司来***,此时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劳务报酬方式***给个人的费用,应要求对方个人到税务******发1票。此时,无论***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由***个人应***所得的企业均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对于企业***给个人的劳务费,企业需在汇算清缴年度计提并且实际***后方可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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