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务派遣适用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劳务派遣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可以适用的岗位进行了限制。实践中,存在个别单位突破岗位限制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如在现金结算账户开卡工作、残损币整点、文件收发(包括涉密文件)、同城票交换工作、现金押运车俩驾驶等领域,均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有上述情况的基层行处以行政处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实际从事的为主要业务为由,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劳务外包单位及时更换人员,同时外包单位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用工单位的生产;用工单位有权抽查外包单位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的证明等,外包单位及其员工应配合用工单位的抽检。
劳务外包单位员工有下列行为的,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外包单位立即更换:
1.外包单位员工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行,或不能保证工作质量,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2.外包单位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的;
3.外包单位员工提供虚的假,健康证明、身份的证明。
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相同点:
1、派遣员工与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其要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工作地点在用工单位,因此,派遣员工就要同时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管理。
2、业务外包员工也同样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业务(特别是一些长期业务)开展的需要,有时承包公司会将员工派驻到发包企业工作,实际的工作地点可能在发包公司,承包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同样要接受承包公司和发包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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