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务派遣适用岗位限制,存在被行政***进行行政处罚,并对劳务派遣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可以适用的岗位进行了限制。实践中,存在个别单位突破岗位限制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如在现金结算账户开卡工作、残损币整点、文件收发(包括涉密文件)、同城票交换工作、现金押运车俩驾驶等领域,均有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有上述情况的基层行处以行政处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实际从事的为主要业务为由,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并主张相应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存在以下***风险:
1.劳动关系不清晰。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
2.工资***不透明。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
3.社会***不参加。劳务型公司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會***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会***费。
4.可承接岗位有限制。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由被派遣的劳动者替代工作。
劳务外包中用工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1、用工单位应明确外包单位从事劳务外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然后由外包单位工作人员完成用工单位定工作岗位的工作任务。
2、用工单位应为外包单位员工提供工作场所、工具等。
3、由用工单位必须参加外包单位用工人员面试,对于头一次上岗的外包单位员工,用工单位将对其进行管理制度、安全及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
4、用工单位应尊重外包单位员工的民族习惯和宗族教信仰,不因民族和性别不同鄙视外包单位员工。
5、用工单位有权要求外包单位及时更换人员,同时外包单位必须保证出勤人数,不影响用工单位的生产;用工单位有权抽查外包单位员工的劳动合同、身份的证明等,外包单位及其员工应配合用工单位的抽检。
劳务派遣可以为企业带来哪些益处?
1 、降低管理成本
首先,用人单位不必增加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机构对劳务派遣员工进行管理,由派遣中介完全承担这一任务,为用人单位节约了管理成本。其次,可大幅降低常规性人力资源管理费用支出,如:人事招募广告、退休资遣费等等。再其次,由于用人的机动性,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依据岗位效益、市场的工资价格灵活地调整工资的标准,其员工的支出成本比使用固定在编员工(工资只能涨不能降)的支出要大大降低。
2 、降低***成本
依照《税法》,企业所***给员工的工资超出应***工资额部分,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笔很大的支出项目,增加了用工成本。而人才派遣的用工方式可以在维持相同工资水平的条件下,将***给员工的工资和福利通过人才派遣机构转发,改变企业的***税种性质,改善企业生产成本核算科目,为企业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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