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评估鉴定程序:
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⑵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位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评估鉴定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章印。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jing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理论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的理解:(一)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确认性质确认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就其内容而言是公an***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但不是***的行政行为。按照时间顺序,每个里程阶段分别耗去车价的5/15、4/15、3/15、2/15、1/15。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确认性质是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但交通事故认定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性质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用“交通事故认定书”代替了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词。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归于法定证据种类,法官就只能依据证据: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责任”二字的取消意味着认定书的性质由责任认定改为事实认定,明确了认定书的证据属性,这也是认定书证据说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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