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作者:2007/3/24 0:06:07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人民***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编 总 则   ***章 基本原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五章 ***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四编 ***物权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章 ***权   ***节 一般***权   第二节 ***高额***权   第十七章 质权   ***节 动产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十八章 留置权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 则   ***编 总 则   ***章 基本原则   ***条 为了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物权。   第三条 ***在***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实行***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行政***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行政***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仲裁***会的***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文书或者***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物权。用益物权人、***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规定专属于***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规定属于***所有的财产,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代表***行使所有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所有。***规定属于***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所有,但***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规定属于***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所有。   第五十一条 ***规定属于***所有的***,属于***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规定为***所有的,属于***所有。   第五十三条 ******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和***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举办的***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和***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出资的企业,由***、地方***依照***、行政***规定分别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 ***所有的财产受***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私分、截留、***。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行政***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集体经济***或者村民***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行政***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私分、***。   集体经济***、村民***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及其收益受***保护。   ***依照***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哄抢、***。   第六十七条 ***、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行政***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行政***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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