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叠第四条***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质检总局、***认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质检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折叠第五条***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质检总局、***认监委或者其***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折叠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折叠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质检总局、***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认监委制定、发布。折叠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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