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可知,消防气瓶(七氟丙烷、高压二氧化碳、ig541)需要定期进行检测充装,消防气瓶每3年一检,氮气瓶每5年一检。我们经常会看到消防气瓶属于高压容器,近几年,经常会出现废弃气瓶随意丢弃造***员受伤,或者气瓶不正当运输导致气瓶引发人员***等新闻。消防气瓶检测需要选择有气瓶检测和气瓶充装资质、***的厂家来进瓶检测充装。念海消防气瓶检测流程如下:
现场火警解除施工负责人与主要施工人员到现场明确施工要求,将电磁阀上接线拆除,消防气瓶检测周期,主机如报警,按消音键。
设备拆装运输
①依次拆除启动瓶(或主动瓶)启动铜管螺母、启动瓶电磁阀及线路、启动管路;
②按顺序拆除高压软管、先导阀、戴上钢瓶瓶头帽、拆除钢瓶抱箍、拆除钢瓶,并将拆卸的设备统一按甲方位置规范摆放;
③平面搬运过程中应采用钢瓶专用推车进行,钢瓶设备均采用木托盘成组捆扎打包;
④保持钢瓶瓶头阀保护罩完好,以防止在卸货、搬运过程中造成误喷事故发生;
⑤安排叉车司机进行卸货,并放置平坦的地面,防止货物倾倒。
查检气瓶
由瓶检负责检验,查清送检的气瓶的数量,检查其制造钢印和检验钢印是否符合有关***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于制造钢印模糊不清或关键项目(包括:水压试验压力、简体设计壁厚、制造单位检验标记和制造日期)不全而又无据可查的气瓶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查清各类气体气瓶缺少或损坏的瓶帽、防震圈、瓶阀及其它附件数量;逐只检查气瓶的漆色、字样是否和盛装介质相符合。
剩余气体的排放
由瓶检负责检验,由瓶检负责检验,对盛装***的不燃气体,可直接将瓶内剩余气体排放到空气中;对盛装***的可燃气体,在采用“放空”方法排放瓶内剩余气体时,消防气瓶检测原理,应事先将气瓶放置在有消除静电措施的金属板上,防止由于静电引燃排放的气体,而引起火灾事故;对盛装***的气体,采取“抽空”处理。
(5)灭火剂充装过程、充装设备控制不严。许多灭火系统生产和充装单位制定的充装工艺过程作业指导文件中,对灭火剂充装温度未进行规定,一年四季无论充装场所温度差异多大.始终按同一压力值进行灭火剂充装和氮气增压,未按标准规定的气体灭火剂温度一压力曲线进行充装。造成冬季低温条件下进行灭火剂充装和氮气增压的气瓶,到了夏季随着气温的上升,气瓶内压力升高,导致气瓶上的安全泄放装置或容器阀主密封膜片动作,灭火剂误喷放。在混合气体充装工艺过程作业指导文件中.未根据混合气体的每个气体组分性质,德州消防气瓶检测机构,确定各种气体组分的充装顺序,也未规定充入每一气体组分之前应使用待充气体对充装配置系统管道进行置换这一关键过程的要求.随意性大。造成各气体组分充装比例的偏差.达不到灭火剂标准的要求。气体灭火系统产品标准针对不同公称工作压力的气瓶规定了相应的充装系数.如GB 1 6669—201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规定。公称工作压力15 MPa的二氧化碳气瓶充装系数为0.6 kg/m3.但在具体充装过程中,由于充装采用的称重计量衡器的量程选用不合理、称重计量衡器未按规定检定周期进行检定、计量衡器未设超装报警、充装后对充装量未进行逐瓶复验等原因。
第三部分 定期检验、检验标志及资质要求
目前尚缺乏消防灭火钢瓶定期检测和充装使用的统一标准,我们通常参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只适应于消防气瓶的材料、设计、制造,并不包括定期检验和充装使用,对应的消防管理条例也尚未出台,因此《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相关规定仅供参考。)
一、定期检验周期:
1、参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4的规定,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7.4 .1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7.4.1.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测一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两年检测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监测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该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蕞短的气体确定。
2、消防系统中的氮气瓶组,可以参照第壹条,每5年检验一次。
3、七氟丙烷、二氧化碳、惰性气体灭火(IG541等)、干粉灭火等的灭火钢瓶,其定期检验不属于本规定范围,可以参考第(3)条执行,如有地方标准可以参照地方标准执行。
注:有观点认为,灭火钢瓶静置安装,贮存环境良好,消防气瓶检测,并不反复充装,可以按5年年检一次,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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