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内江排烟口,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条文说明】
4.1.3 本标准条文里提到的周围场所是指与中庭相连的每层使用房间,多叶排烟口,如果有回廊,电动多叶排烟口,则是指与回廊相连的各使用房间。
排烟设施设置的场所
1、歌舞***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2、对于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或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以及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或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机械排烟设施。
3、地下商店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商场、***、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场所、小型体育场和其它适用的民用场所等和按火灾***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凡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上述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均应进行防排烟设计。规定应设置防排烟设施的部位有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应符合本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的规定;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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