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釆用乙级防火窗。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二、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三、建筑物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四、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 ;
2、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 ;
3、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5m/s ,自然排烟是利用建筑物的外窗、阳台、凹廊或专用排烟口、竖井等将烟气排出或稀释烟气的浓度。由于隧道的冷却作用,在排烟风机位置的烟气温度仍然低于250℃。在高层建筑中除建筑物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转自【中山深华消防】:http://www.shxf.net/a/2012522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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