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的规定,GXF-II斜流风机,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4.6.6 除本标准第4.6.3条、第4.6.5条规定的场所外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3.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GXF-A斜流风机,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3.3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斜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 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 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允许面积及其长边***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注: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0067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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