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图示1】;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图示2】;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间的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 m 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3 m ;
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开启外窗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 m ;
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的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道面积的2% ;
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
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
6、 不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或消防电梯前室的进风口开口有效面积应≥ 1m 进风道断面≥2m 排烟口开口有效面积应≥4m 排烟竖井断面≥6m ;
转自【中山深华消防】:http://www.shxf.net/a/201252273.html
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
3.4.1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设置。
4.4.2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4.4.7 机械排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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