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级和村村、 村户、户户联建光伏扶贫电站,以及装机规模不超过6兆瓦的联村光伏扶贫电站。
第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根据建设资金投入情况,予以确权。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或村集体;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县级***或按比例确权给相关村集体。村户联建、户户联建光伏电站按比例确权给县级***或村集体和贫困户。相关企业参与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的,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产权,客退组件回收,鼓励县级***根据自身财力制定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回购计划,朔州组件回收,分期还务。
第十二条市、县扶贫部门将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纳入***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进行动态监测管理。市、县级供电公司应按年度录入光伏扶贫电站发电量、发电收入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相关贫困村按年度录入光伏发电收益分配信息。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县(市、区)应积极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智能管理系统,切实提高运维效率。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安庆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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