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光伏电站和全额上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II类资源区修正后的电价=申报电价-0.05元/千瓦时,III类资源区修正后的电价=申报电价-0.15元/千瓦时。
(2)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修正后的电价=申报电价-所在省份燃煤标杆电价 0.3元/千瓦时,其中燃煤标杆电价不足0.3元/千瓦时地区的项目,尾货组件回收,申报电价不进行修正。
(3)申报电价以0.1厘/千瓦时为报价单位。
一、申请装机容量补贴项目(居民家庭建筑物项目除外,旧组件回收,已享受该项补贴除外)需于2019年5月31日前投产并网运行。
二、申请发电量补贴项目需于2018年5月31日前投产并网运行。对于初次享受发电量补贴项目,安徽组件回收,自并网之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电量计算补贴金额;对于之前已享受发电量补贴项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电量计算补贴金额(2019年1月1日之前未领取补贴的电量也可一并申报,需在申请表中“申请资金年度”栏中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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