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代理业务:
(1)代理销售***产品。***代理公司代理的***产品可分为财产***和人身***。***代理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和个人进行***宣传,招揽***业务。与其他***代理人相比,***代理公司的代理行为更具有***性和规范性。
(2)代理收取***费。保证金的缴存应当以***存款形式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完成,以***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收取***费是***代理公司经营的重要内容,******代理公司代收***费的,应当开立***的代收***费账户进行结算。同时,***代理公司应根据***代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费划转给***公司。******代理公司还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代理业务收支情况。
(3)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当***代理公司招揽的客户出险后,***代理公司利用其熟悉客户情况的优势协助***公司进行损失的查勘和理赔工作,可以更方便快捷地提供******服务。
(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为了保证***代理公司的赔付能力,《******代理公司监管规定》要求******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或者缴存保证金,并自投保职业责任***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很广,从人寿***、财产***到车辆***等等都可以经营。******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代理公司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当然,如果职业责任***累计赔偿限额达到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的赔偿额度。
******代理公司的许可证到期的,或者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代理公司应当从***中介市场退出。
《******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53条规定:“******代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二)不再符合本规定除第六条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在营销阶段,***代理公司的业务员可以完全站在客户的立场上更加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各家***公司在产品及服务上的优劣,帮助客户选购到***满意的“黄金组合”。(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四)存在重大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代理公司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延续有效期,或者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应当依法***或者对***代理业务进行结算,退出***中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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