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相关规定: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其他以聘用方人事代理式使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入离职服务:依据档案出具各类人事证明、用/退工手续办理、职称评审咨询、协助办理人才引进等。
人事代理制是指***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人事政策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理其相关的人事、人才业务。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党委***部门和***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聘用合同复印件、聘用单位证明信(证明其单位性质、主管部门、业务范围)等。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按照各地人事部门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由当地企***、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委托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立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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