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起人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有相应的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200人。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及其他法律、行规的规定,一些特定主体,如机关、社团等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达到法定的额度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所认缴的股本总额,也是保险代理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此外,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机会主义行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也应当根据《公》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保险代理公司各部门的设立和划分,可依据职能、产品、客户、服务和地区等因素。例如,按职能划分,可设立业务管理部、信息技术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按代理的产品划分,可设立机动千辆险部、企财险部、水险部、人险部等。
在保证金的使用上,除了注册资本减少、许可证被注销、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
为了保证保险代理公司的赔付能力,《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监管规定》要求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并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公司组织结构的确定取决于保险代理业务的特点和科学管理的要求,以及公司的经营目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当然,如果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也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申请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解散申请书、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的解散决议、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方案等材料一式两份。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在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退出保险中介市场后,中国保监会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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