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条例中明确劳务派遣三方的责任权利。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比较特殊的用工形式、就业形式和经营形式,它与传统的劳动力市场运作和管理模式存在冲突。为此,应对劳务派遣有一定的制度性限制,如劳务派遣工可从事的行业、工种,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的条件等。因为外包已经成为一个***于企业之外的过程,而且许多基础数据都已经不在企业内部,这样导致了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如何将生产外包作为一个***过程而仍将成为企业整体流程管理的一部分,这将是管理生产外包的核心。但是,劳务派遣也是劳动力市场的一种正常现象,管制太多,不利于其发展。
劳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在于:
1.适用的***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2.劳务承包单位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实体。(不建议发包给个人,实际中个人外包往往会被判为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定的依照公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的法人实体;劳动者完成的工作都是企业的业务或职能活动。
3.劳动者管理的责任主体不同。这是两者主要的区别。
发包企业对劳务承包单位的员工不进行直接管理,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由劳务承包单位自己安排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必须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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