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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临沂君益人力资源2020/5/31 7:06:09






明确劳务派遣岗位性质以防滥用

在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仅限于在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岗位中实施;而具有一定规模的输出则始于15世纪末(1492年10月12日)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然而在现实中,劳务派遣趋向“长期性、任意性、普遍性”,大有取代劳动合同趋势。全国总工会在2011年曾就国内劳务派遣进行了专门调研,结果显示,全国劳务派遣人员总数已经达到6000多万,占国内职工总数近20%,比此前人社部公布的数据多出逾一倍,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过2/3的员工都属于劳务派遣。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用人单位的优势: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通过劳动派遣的形式,既解决机关事业用人单位用人受编制和指标限制的难题,又可避免招聘、遣散员工等烦杂问题带来的困扰,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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