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相关规定:
(1)凡注册“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等无主管单位以及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8)委托期间,所委托代理的人员被全民、集体单位正式接收,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凭接收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的接收函办理其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转递手续。其他以聘用方人事代理式使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办理委托人事代理。(2)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在核准委托人事代理的有关材料后,应当和委托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确立委托关系。(3)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事代理期间,工龄连续计算。(4)尚未就业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重新就业后,其辞职。解聘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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