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压缩然气气瓶在气瓶类型中属于特种气瓶,定期检验所依据的******、技术规范及标准如下:
(1)[2009]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TSG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3)***质监总局令[2003]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4)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5)GBl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6)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志》
(7)GB/T13005—1991《气瓶术语》
(8)GB16804-1997 《气瓶警示标签》
(9)GB/I'9251—1997《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10)GB/T12137—1989《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11)GB15382-1994《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
(12)GB8335—1998《气瓶专用螺纹》
(13)GB/T8336—1998《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14)GB10878—1999《气瓶锥螺纹丝锥》
(15)JB/T4730—200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16)GB/T18437—2009《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
(17)TSG R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8)GBl7926—1999《汽车用然气瓶阀》
(19)GB17258-1998《汽车用压缩然气钢瓶》
(20)GB19533-2004《汽车用压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1)GB24160-2009《车用压缩然气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
(22)GB24162-2009《汽车用压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参考标准
英国***标准BS 5430第3部分《移动式气瓶的定期检验、外测法气瓶容积变形试验》、美国CGA手册C-6.2《纤维缠绕加强型高压气瓶目检和评定指导》、欧洲标准EN/ISO 11623《纤维复合气瓶定期检验和测试》等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呼吸器用全缠绕复合气瓶(以下简称: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称水容积不大于12 L、公称工作压力不大于30 MPa、用于充装呼吸气体,使用温度范围为-40℃~60℃并可重复充气的移动式复合气瓶。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用复合气瓶。
损伤程度分为三级:
一级损伤:指轻微的损伤,如保护层磨损或少量的玻璃纤维磨损、细微划伤和不明显的撞击痕迹。此类损伤不会对复合气瓶的安全性和继续使用产生不良影响,是正常和容许的,可继续使用。(如图F. 2、图F. 5、图F. 7和图F. 10)
二级损伤:指磨损、划伤等比一级损伤更大的损伤,如图F. 3所示的磨损。此类损伤应进行修补,修补后进行水压试验。如果水压试验时保护层修补处出现明显鼓包或脱落的复合气瓶应报废。
三级损伤:指超过二级损伤的磨损、划伤以及复合气瓶受撞击损伤或热损伤引起的结构损坏、***腐蚀损伤。此类损伤的复合气瓶应报废。
液化气检测设备站点操作时候的氮气置换:
液化气检测设备站点操作时候的氮气在进行置换的时候,首先来讲应该要注意去从车上拆卸气瓶,用运瓶小车把气瓶运到物流线上面,之后要注意进行外观检测,看又不由鼓包,凹陷,划伤,如果有的话应该要和标准对比,属于几级损伤,如果没有或者合乎标准那么下一步就是进行氮气置换了。如缠绕层部分变色、有污点或树脂发粘、不明***残留在复合气瓶的内外表面等。
之后,关于液化气检测设备站点操作时候的氮气置换,首先应该要注意去打开装置上的排空阀,再打开连接所在管路的阀门,后打开气瓶上的瓶阀,让气瓶里面的然气排放,直到没有气体排出的声音。
液化气检测设备站点操作时的氮气置换,应该要关闭排空阀,打开氮气瓶阀,调节减压阀使氮气排除压力为0.4兆帕,打开氮气充气阀给气瓶充气,直到压力升到0.4兆帕,此时关闭氮气充气阀,打开排空阀让气瓶里面的混合气排尽我们也就能使得液化气检测设备站点进行正常的使用了。一般有一个铝制内筒,其作用是保证气瓶的气密性,承压强度则依靠玻璃纤维缠绕的外筒,这类气瓶由于绝热性能好、重量轻、多用于盛装呼吸用压缩空气,供消防、毒区或缺氧区域作业人员随身背挎并配以面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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