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羊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官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预剥
羊皮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副产品,为了保证羊皮的完整性,在放血之后,要立即进入剥皮的步骤。为了方便以后的完整剥皮,首先要进行预剥。
预剥操作步骤为:
在外侧后蹄的关节以上2—3厘米处,青岛特恩特杀羊设备,用左手攥住皮毛,右手用刀把皮割开,露出筋骨,然后沿着大腿内侧一直剥到吊挂的后蹄关节处,杀羊设备清单,使之成为一条横线。
接着,再将吊挂着的后蹄,杀羊设备流水线,从关节以上2—3厘米处把皮割开,剥至大腿根,露出筋骨。
为了方便下一步操作,杀羊设备参数,可以将外侧的后蹄割下来,割蹄位置以后腿关节以下2到3厘米处为宜。
5.检疫申报
5.1 申报受理 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5.2 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6.宰前检查
6.1 屠宰前2小时内,兽医应按照《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
6.2 结果处理
6.2.1 合格的,准予屠宰。
6.2.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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