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样品检验与发证程序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审查组的组成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能力的***能力的***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审查部派***参加;
.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现场审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 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对于已经提交申请书并予受理,但不接受生产条件审查或在审查中不予以配合的企业视为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
.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生产条件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 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产品抽样与检验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完成抽样工作,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企业、检验单位、省局各一份)。审查组应对抽封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寄送到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检验活动符合《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细则》的要求,在3个月内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一份,另两份交由省局统一汇总后报化肥审查部)。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已受理申请,但拒不接受产品检验的企业应视为不合格。
经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申证材料审查与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抽样单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名单并申证材料一式两份寄(送)化肥审查部。
化肥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完成综合评审。
化肥审查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每个申证单元申 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 (原件一份)报***许可证审查中心。
***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化肥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许可证办公室。
***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由***质量检验检疫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和公告。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化肥审查部。
证书填写方式:按申证单元填写证书,并注明抽样检验样品的产品规格,每个单元一张证书。允许获证企业生产浓度不高于所抽样品浓度的复混肥料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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