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申办指南
作者:2013/7/28 6:16:19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01号公告《关于进口油菜籽实施紧急检疫措施的

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第36号公告《有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5号局令《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

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7号局令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0号局令《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3号局令《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加强进口粮食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农检疫发[1996]9号) 

农业部1997年第7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农业部2001年第37号公告(允许加拿大烤烟对华出口)

农业部2001年第151号公告(允许美国烟叶对华出口) 

农业部、国家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1999]7号)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2]559号)

    其他业务管理规范

二、许可证审批名录及受理机构

(一)水果类

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新鲜水果。我国允许进境水果种类及输出国家。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由上海口岸入境的审批申请。

(二)烟草类:

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烟叶及烟草薄片。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三)粮谷、油料类:

小麦(来自非疫区或已解禁的)、玉米、稻谷、大麦、黑麦、大豆、油菜籽等。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四)薯类:

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五)饲料类:

1.饲料粮谷类、饲料用草籽、麦麸类等。

由使用地所辖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审批申请。

2.饲草类、糠麸饼粕渣类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由上海口岸入境的审批申请。

(六)其它类:

植物栽培介质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七)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土壤、植物病虫害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植物、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需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办理特许审批手续。

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名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执行。

上海检验检疫局受理在上海地区使用的进口审批申请。

(八)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

由种植地农业、林业部门受理植物检疫审批,签发引进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从上海口岸入境,外省市种植的,由种植地直属局受理向上海局出具准予调入证明。

 

三、审核材料

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书面申请需要单位签字、盖章,)外,还需以下材料:

(一)烟草类、粮谷类、油料类、木薯类、植物源性饲料等

使用地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加工使用企业的防疫考核报告。

(二)植物栽培介质

  1.提交许可证申请时,须提供使用存放单位的防疫考核报告。

2. 第一次进口植物栽培介质的,需提供栽培介质的来源、成份、生产工艺流程等的有关说明材料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实验室提供1.5-5公斤检测样品,并在提交审批申请时注明已送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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