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南京企业用工-中力资源(查看)
作者:中昊人力资源服务2020/8/26 7:10:27

误区四: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是企业的权利和“砝码”。这样的案例随处可见:劳动关系结束后,员工要求企业办理退工手续,而企业则以不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为手段或谈判的砝码,要求员工***违约金或退还培训费等,由于企业不办理退工手续造成员工无法再行就业,员工要求企业赔偿工资损失,终员工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获得了***的支持。员工胜诉的原因主要在于现行***规定,企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7日内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是无条件的,同时***规定,如不及时办理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应当赔偿。而企业的败诉则在于企业错把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这一法定义务当成了自己的权利和有利于已的谈判砝码。这一误区非常普遍,特别应引起企业的重视。








六、固定搬运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搬运工在现代城市中随处可见,并且对某些企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企业用工说明,如物流公司。物流公司为了提,企业用工***,往往与搬运工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有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特点。此类用工在过去一直认为是劳务关系,因为它的确具有劳务关系的某些特点,企业用工证明范本,如不遵守企业的作息制度和其它规章制度,不按月领取工资等。但《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此种用工形式将以“非全日制用工”受到该法的调整。企业与固定的搬运工可以订立书面或口头的劳动合同,其劳动保护标准相比全日制劳动合同而言相对较低。如终止用工,企业不需***经济补偿金。象这种用工形式的还有服装厂剪线头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外“勤工俭学”等,其处理方式与上同。








四、公司外派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许多民营企业随着规模的扩大,在各地开设分支机构。在这些分支机构中分有法人资格与无法人资格两种形态。在外派人员中也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外地任主要负责人,一种是作为一般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南京企业用工,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如果与原单位不保持劳动关系,则与被派出的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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