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公司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法[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企业用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公司制的用人单位,董事会聘任的厂长、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者,在劳动***保护上与其它职工没有什么区别。但是并没有规定当董事和管理人员兼任时的处理方式,且从董事的地位和作用来看,笔者认为不应认定董事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因为,镇江新区企业用工,从劳资关系角度看,董事更多的是作为劳动者的相对人,他们的管理行为实际上是作为***人应尽的经营义务。第二,从报酬角度看,董事的报酬多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而定,从公司收益中分配红利,其收入要远远高于普通劳动者。第三,从董事的身份看,董事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担任董事。如果将董事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则可能有背于劳动者的自然人属性。第四,从实践上看,许多公司担任管理人员的董事实际上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从属关系难以确定,很难说董事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四、公司外派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许多民营企业随着规模的扩大,企业用工***价格,在各地开设分支机构。在这些分支机构中分有法人资格与无法人资格两种形态。在外派人员中也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在外地任主要负责人,一种是作为一般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如果与原单位不保持劳动关系,则与被派出的单位成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八、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的关系。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出租车经营权租赁和车辆管理合同来实现的。车辆所有权属于车主私人所有,城市客运出租车运营权由出租车公司从市***竞拍所得,属出租车公司所有。个体车主要从事城市客运出租,必须要租用出租车公司的车辆运营权,即俗称的“T”牌。因为***要求对车辆运营权统一经营管理,不对个人或没有资格的单位开放。T牌租赁费由出租车公司收取后全部上交***,企业用工***,出租车公司每月收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为出租车提供***车辆挂牌、报停、办税、办***、理赔、年审等手续。从以上分析可知,出租车司机不遵守出租车公司的作息制度,其运营时间自己掌握;不从出租车公司领取工资及其它报酬,而是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出租车司机使用的经营工具——车辆属于车主所有,出租车公司不享有车辆的所有权。因此,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是出租与承租、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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