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6、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至小距离不宜小于5m。7、多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高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00m。《建规》8.6.2.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江苏气体灭火,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7.3室内消防栓:7.3.2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喷水器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其间距应计算确定。本条中'每一个防火分区”为《建规》G***016-2006版新增要求,气体消防,原因是部分设计消火栓跨防火分区布置,使用时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阻火、阻烟作用的发挥。但防火分区外走道或两个防火分区间非正压的走道等公共区域的消火栓可以跨区保护。以前有些项目布置消火栓不考虑;防火分区,严重影响防火分区防火门发挥作用;但有时防火门内外并不完全是两个防火分区,穿越防火门不等于就穿防火分区。
10.2消防水池:10.2.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气体灭火系统厂家,应设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至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下25L/s。此为《建规》原文:《高规》7.3.2.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高规》表7.2.2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普通住宅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5L/s,因此类居住建筑已排除在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因此采用《建规》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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