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5.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的时间计算;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6h时,按6h计算。3.5.6.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污油罐的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但不得小于60。注:液化烃储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时,推荐在罐区周围的环形消防水管道上设置固定消防水炮,水炮的设置数量和位置应能有效保护整个液化烃罐区,其移动式消防水量按2个炮的出流量计(2x40)。
水消防系统的分类:水喷雾灭火系统——粒径小于1mm的雾状水滴。系统组成与雨淋系统相似,仅喷头不同(中速、高速)。细水雾灭火系统——粒径小于等于400μm的雾状水滴。低压系统(Plt;1.21MPa);中压系统(P=1.21MPa~3.45MPa);高压系统(Pgt;3.45MPa~16MPa)。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水炮、泡沫炮)——分远控炮、手动炮。Q=40~200L/s。因其流量大、射程远(≥60m),主要用于保护面积和空间较大、火灾***性高且价值较昂贵的重要工程的群组设备等要害场所。如石化企业、油气储罐区、飞机库、油码头、海上钻井平台等。
10.3消防水泵房: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的,消防水泵房的出口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等级防火门。条文解释:消防水泵房人员的进出不能通过其它房间,应直接或通过走道与安全楼梯或楼梯间相连。防火卷帘外的汽车坡道也可视为“安全出口”。《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045-95(2005年版)为“直通安全全出口”,由于高层建筑内变配电设备用房等都要求直通安全出口,实际无法做到。本规范统一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016-2006用词。
10.2.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6、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至小距离不宜小于5m。7、多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高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00m。《建规》8.6.2.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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