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物的分类:广义划分: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具体划分:(1)居住建筑(包括底部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也包含公寓、宿舍、养老院等);(2)公共建筑;(3)地下建筑;(4)生产建筑(含厂房、仓库、储罐、堆场);(5)城市交通隧道。2.建筑物的火灾***性类别:(1)厂房、仓库:按使用或产生、储存物品的火灾***性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如可燃、难燃、不燃材料,物质的闪点、炸开下限、自燃、易于燃、助燃特性等);(2)储罐、堆场:按被储存或堆放物质种类及储量(m^3、t)分类。(3)民用建筑:按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划分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低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二类高层、一类高层、超高层、超限高层)等。
10.2.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8、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池宜与生活用水分开设置。为保证生活用水水质,消防水池宜与生活水池分开设置;生活用水蓄水量大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水池储水停留时间较短的情况下,可以合用;但水池必须符合生活水池的要求。同时为避免专用消防水池蓄水长期停留、产生异味,鼓励消防用水与空调补水等水质要求较低的用水合用。
10.2消防水池:10.2.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条文说明消防水池的吸水高度应包括水池至底的水位与地面的高差和消防车水泵泵轴距地面的高度,后者一般按1.0m考虑。吸水高度大于6.0m和无法设消防车取水口的消防水池,应设室外消防用水提升泵及供消防车从水池取水的专用室外消火栓;由室外消防用水提升泵向专用室外消火栓供水,水泵由设在专用室外消火栓附近的手动按钮控制或稳压装置自动控制。
7.2.1分别为《建规》、《高规》内容。7.2.2《高规》原文,《建规》仅在消火栓部分有相同叙述。7.2.3《建规》: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单独段。对于单层厂房(仓库)和公共建筑,检修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和其它厂房(仓库),室内消防给水管道上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1根,但设置的竖管超过3根时,可关闭2根。只有单层公共建筑(单层厂房、仓库),检修停止使用时关闭的消火栓不应超过5个。其它系统水平干管上如何设阀应满足任一管段检修时有一股水柱到达任何部位。采用每层设水平干管每段管道消火栓不超过5个的做法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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