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层建筑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中,为了减少报警阀和管井立管数量将两组报警阀组后的配水干管构成环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曾经流行过一段,现在基本不再采用)(3)喷淋配水管(水流指示器后--配水支管前)构成环状。适用于单层防火分区面积较大场所(如地下车库、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可保证配水支管双向供水,减小配水管管径,但管网的水力计算相对复杂和繁琐。
10.2.2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6、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建筑(水泵房除外)外墙的至小距离不宜小于5m。7、多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高层建筑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的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00m。《建规》8.6.2.5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10.2消防水池:10.2.1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消防水池: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至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2、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下25L/s。此为《建规》原文:《高规》7.3.2.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高规》表7.2.2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普通住宅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为25L/s,因此类居住建筑已排除在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因此采用《建规》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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