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执行难“问题来电咨询
作者:平和成律师事务所2020/3/20 1:28:52

人民fa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2016〕3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gao级人民fa院,解放军军事fa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gao级人民fa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fa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第十二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执行fa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人民fa院建立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通过该信息库统一向社会公布。人民fa院 2016年10月29日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及有关***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fa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不能被认定为“wei一住房”的情况有:

人民fa院在执行程序中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被执行人仅有“一处住房”,应当予以执行:

(1)一审***、仲裁案件li案受理后,被执行人因转让其他住房而形成一处住房的;

(2)被执行人在城镇虽只有一处住房,但在当地(县级的市、县、区)农村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的;

(3)被执行人的一处住房用于出租、出借的;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连续一年以上未居住的;

(5)—处住房系执行案件zhai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

(6)其他不宜认定为“一处住房”的情形。



什么情况下可以执行被执行人wei一住房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被执行人抱着不会执行自己wei一住房所有权这样的侥幸心理,因为根据所有权权能分离论,所有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由不同的主体行使。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fa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人民fa院在执行被执行人wei一住房时,基于人道主义,被执行人可继续居住该房屋,但该房屋所有权仍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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