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执行案件代理信息推荐
作者:平和成律师事务所2020/10/25 1:47:19

执行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查询、、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民事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fa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fa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fa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别委托代理。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强制执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如何确定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代为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的行为,而不能够处分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为一般行为,并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请求、进行执行和解等有关处分实体权益的行为。此外,人1院1997年1月23日《关于民事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中确定:如果当事人在***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则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人1院关于人1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的特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对被申请人拒不自动履行执行文书规定的义务时,人民fa院只能强制执行他的财产,或者强制他为一定行为,而不能以被申请人的人身作为执行的对象和手段。”因此,***委托书仅写“***代理”而无具体***的,委托代理人无权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进行执行和解,代收执行款项。




代理da院执行案件如下

1、解答与合同执行案件有关的***咨询;

2、代理未执行案件各类疑难执行案件(例如:被执行人后所遗留zhai务);

3、***未执行案件申请程序xing事宜,代拟执行申请书;

4、准备申请执行的有关文件与zheng件;

5、代理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

6、协助申请执行人分析、研究对方执行dan保申请条件,避免***风险,处理dan保财产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突发事件;

7、代理执行案件异议申请;

8、代理未执行案件和解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处理和解后因当事人反悔导致的***执行等问题;

9、代理未执行案件回转导致的******;

10、代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事务。



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疑难案件的解答


1.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竞合,如何适用***?

答:异议人形式上认为执行行为wei法,但依据的理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仍然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异议人既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异议,如果两种异议是可分的,分别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如果两种异议是不可分的,即发生所谓异议竞合问题,则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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