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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平江律所2020/1/3 21: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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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1院

《醉高人***1院关于适用〈民事***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1院管辖。

离婚***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1院管辖。'

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布队的内部法1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1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1院来审理的,军事法1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1院是A地的法1院,而B地法1院没有管辖权。

2、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为非军人,男方的户籍在A地,欠钱不含***咨询,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1院是B地的法1院,而A地法1院没有管辖权。

3、男方与女方系夫妻,男方与女方都是现役军人,男方在A地工作,女方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1院是女方所在地的法1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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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85年,***早一批国办律师事务所。2000年获***批准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现为是苏州一家综合性的知名律师事务所,本所能提供***的***服务,并在民事、***各领域具有很强竞争力。


博小某诉博某抚养费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博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1年1月26日生有一子博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1年4月26日在东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1年6月8日复婚,2012年5月27日二人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30000元/次。2012年6月至2012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2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2014年5月2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经河北省涿州市人民******离婚,***原告随其母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博某自2014年6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900元,至原告博小某18周岁止。后博小某将博某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请求***2012年12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违约金。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法定代理人刘某与被告博某在分居期间就子女抚养费问题已经达成协议,免费***咨询,抚养费数额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的强制性规定,被告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拖欠的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交通事故***咨询,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如下:

一、本***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博某补付原告博小某二O一二年十一月至二O一四年五月抚养费二万八千五百元整;

二、驳回原告博小某的其他***请求。

(三)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该协议约定婚***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并约定了迟延履行要***违约金的条款。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苏州***咨询,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平江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并购、房产建筑、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劳资***、***辩护、涉外法务等领域。

如何缴纳离婚***费用?

离婚案件的***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1院申请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费用,经人***1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费用未获人***1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1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费用的负担,则由人***1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1院的决定,负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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