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叉车出租苏州园区附近
作者:2019/11/3 1: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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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产权(无营业执照)拥有的叉车,对外进行出租,出租期间的使用单位行业很广,作业范围有时是工厂,有时是商场,有时是工地,该叉车不定期在“三区”进行作业。有以下监管疑问

1.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且该叉车使用单位不定期在“三区”作业,这台叉车一阵是特种设备,一阵不是特种设备,是否对其进行监管?监管时是否只对在“三区”作业时监管?是否应办理使用登记?

2.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1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也就是个人产权人是使用单位。按照《场车规程》3.1.1使用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那么是否应该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若产权人拒不办理营业执照,该叉车在“三区”使用时,如何定义其使用单位?

3.若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只租车不出司机,实际操作叉车无证驾驶,此时出现事故,应对出租单位(产权人)进行处罚?

我建议对此类个人产权用于出租叉车,在《场车规程》中应提出相应要求,例如设备要求,营业资质要求,司机配备要求等情况进行详细明示。

答:1、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目前在“三区”使用的叉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在“三区”以外不纳入监管。且按照场车规程,使用单位应取得营业执照。

2、对于无营业执照的个人,应该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另外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单位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

3、叉车司机必须持证,如发生事故,由事故调查组界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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