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全文)
1. 总则
1.1 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定本管理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1.3 一般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在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消防监测无人机配备,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的行为,消防监测无人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1.4 定义
1.4.1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1.4.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是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法人和其它***。
1.4.3民用无人机很大起飞重量
民用无人机很大起飞重量是指根据无人机的设计或运行限制,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很大重量。
1.4.4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
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制造厂给出的无人机基本重量。除商载外,该无人机做好执行飞行任务的全部重量,包含标配电池重量和很大燃油重量。
2. 职责
2.1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政策的制定;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的管理。
2.2 民用无人机制造商
(1)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很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
(2)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消防监测无人机使用方法,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3)随产品提供不干胶打印纸,消防监测无人机报价,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
2.3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1)依据本管理规定3.2的要求,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2)依据本管理规定3.4的要求,在其持有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3)当发生本管理规定3.5所述情况,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更新无人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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