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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商专知识产权2020/10/17 11:11:20







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有不同规定。

我国专利***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香港专利法中规定有:标准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发明专利)、短期专利(相当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部分发达***中分类: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权利平衡原则

***作为社会利益的调节器,应兼顾众多的社会利益。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平衡知识产权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节器,在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时,兼顾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很有必要的,这可以使不同的知识产权各得其所、相互协调,使知识产品得到有效的利用。例如,构成商标标识的美术图案的著作权人和商标权人通常不是同一人,这就存在着如何协调好著作权和商标权关系的问题。根据权利平衡原则,其解决方式可以是:(1)美术文字或图案第1次用于商标的,应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2)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成立后,美术文字或图案著作权人就不能再将其相同或相似的作品***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3)在不相同也不类似商品上将同一美术文字或图案用作商标图案,仍受著作权法调整。

以纯美术作品用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而发生权利冲突同样适用这一原则。如将印有齐白石游虾画的瓷器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若未获得专利,他人仿i制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依著作权法将构成对齐白石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若专利申请被批准,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有权禁止他人仿i制同样的瓷器,也有权自己生产或许可他人生产同样的瓷器,但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有权禁止他人(在生产中)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两种权利的行使发生冲突。解决这一问题仍可以根据权利平衡原则进行:(1)生产者第1次将美术作品用于工业产品中,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付酬;(2)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将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上的相应财产权利卖绝;(3)“一次卖绝”后,该作品只适用专利保护,未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他人则可以***——因著作权人已卖出了其权利,产品设计者未取得独占权。

以上情况可以理解为对著作权转让实行有条件的“一次卖绝”及著作权穷竭制度。在著作权客体上产生商标权或专利权后,通过著作权一次卖绝,可以避免著作权再驾临于商标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上,从而化解著作权与商标权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实际上是伴随技术标准中的专利联合许可而开始的。联合制定标准对竞争有益。特别是在高科技产业,联合制定标准是为实现一系列产品的兼容性而普遍采取的方法。兼容性通常要求所有的生产商在制造产品时采用同一技术标准。采用同一标准的行为有助于促进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生产效率,显著降低生产商和消费者的成本。但专利权人也是“经济人”,往往追求自身利益***i大化。他们往往在专利联营协议中,超过关键技术分享所需的必要程度,在许可协议中设置限制竞争条款,集体谋求市场控制力和垄断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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