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1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
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不仅适用于外国多项优先权,也适用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关于本国多项优先权和本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
(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
(2)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多个技术方案。例如,记载了A、B和C三个方案,它们分别在三件中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可以要求多项优先权,即A、B、C分别以其中国首i次申请的申请日为优先权日。
(3)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A3,其中只有A1 在中国首i次申请中记载过,则该中国在后申请中A1 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其余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4)一件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A2。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 已经记载在中国首i次申请中,则在后申请中技术方案A和实施例A1 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实施例A2 则不能享有本国优先权。
应当指出,本款情形在技术方案A要求保护的范围仅靠实施例A1 支持是不够的时候,申请人为了使方案A得到支持,可以补充实施例A2。但是,如果A2 在中国在后申请提出时已经是现有技术,则应当删除A2,并将A限制在由A1 支持的范围内。
(5)继中国首i次申请和在后申请之后,申请人又提出第二件在后申请。中国首i次申请中仅记载了技术方案A1;第1件在后申请中记载了技术方案A1 和A2,其中A1 已享有中国首i次申请的优先权;第二件在后申请记载了技术方案A1、A2和A3。对第二件在后申请来说,其中方案A2 可以要求第1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对于方案A1,由于该第1件在后申请中方案A1已享有优先权,因而不能再要求第1件在后申请的优先权,但还可要求中国首i次申请的优先权。
涉外专利申请中,国外专利申请必须通过国外专利律师完成,合理规划以及寻找有经验的专利事务所配合是十分必要的。在PCT 申请中认清其优缺点。
1、国外专利申请必须通过国外专利律师完成。各国司法独立决定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必须由在相应国家和地区具有执业资格的专利律师完成(或者由发明人直接申请)。由于各国及其某些地区(例如欧盟、非洲等)专利申请体系复杂、繁冗,没有经过专业训练的发明人几乎不可能直接操办。
2、国外专利申请的合理规划十分必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欧洲、德国、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中国台湾等等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制度有共同点,又各自不同;与之对应的专利申请费用及法律服务的特点也有很大不同。针对企业的商业目的,针对产品与技术的状况,合理规划国外专利申请策略可以最i大程度地省钱与省时,同时,也不至于丧失权利。
3、寻找有经验的专利事务所配合十分必要。国外专利申请费用较高,申请过程较为复杂,既有对于语言的要求,更有对于各国专利程序的把握、对于审查意见答辩能力的考验。这就要求企业配合的专利事务所在这方面应该具备服务过较多客户的经验与精通处理客户需求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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