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和决定的送达
1送达方式
1.1邮 寄
邮寄送达文件是指通过邮局把通知和决定送交当事人。除另有规定外,邮寄的文件应当挂i号,并应当在计算机中登记挂i号的号码、收件人地址和姓名、文件类别、所涉及的专利申请号、发文日期、发文部门。邮寄被退回的函件要登记退函日期。
1.2直接送交
经专利局同意,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在专利局指i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时接收通知和决定。特殊情况下经专利局同意,当事人本人也可以在专利局指i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通知和决定。
除受理窗口当面交付受理通知书和文件回执外,当面交付其他文件时应当办理登***收手续。特殊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在申请案卷上签字或者盖章,并记录当事人身份i证i件的名称、号码和签发单位。
1.3电子方式送达
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专利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各种通知书、决定和其他文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规定的方式接收。
1.4公告送达
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和决定被退回的,审查员应当与文档核对;如果确定文件因送交地址不清或者存在其他原因无法再次邮寄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通过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2收件人
2.1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当事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请求书中填写的联系人。若请求书中未填写联系人的,收件人为当事人;当事人有两个以上时,请求书中另有声明指i定非第1署名当事人为代表人的,收件人为该代表人;除此之外,收件人为请求书中第1署名当事人。
2.2当事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当事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为该专利代理机构指i定的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有两个的,收件人为该两名专利代理人。
2.3其他情况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专利局已被告知的情况下,通知和决定的收件人是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3送达日
3.1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
通过邮寄、直接送交和电子方式送达的通知和决定,自发文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和决定之日。对于通过邮寄的通知和决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收到日在推定收到日之后的,以实际收到日为送达日。
3.2公告送达
通知和决定是通过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的,以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推定为送达日。当事人见到公告后可以向专利局提供详细地址,要求重新邮寄有关文件,但仍以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为送达日。
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程序
1.专利申请(或专利) 的***程序
1.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提出***请求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请求。提出保密请求时提交了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提出***请求时,应当附具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
专利局对提出***请求的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确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1.2专利局定期***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申请(或专利) 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通知申请人予以***。
1.3***后的处理
审查员应当对已经***的专利申请(或专利) 作出***标记。发明专利申请***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符合公布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后,应当进行***公告、出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或专利)的***应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
一、***请求的提出
(一)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面提出***请求。
(二)由专利局提出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提出***。
二、***的确定
(一)***的决定应当在征求原认为需要保密的部门的意见之后由专利局作出。
(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请求,应当附具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i院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文件;未附具证明文件的,仍予以保密。专利局应当将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三)专利局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向原认为需要保密的国务i院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再确定是否需要***;决定***的,保密审查员应当发出***通知书。
三、***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程序
保密审查员应当对已经***的专利申请(或专利)作出***标记。发明专利申请***后,按照一般专利申请进行审批程序和管理。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1.1委 托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1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1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1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1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
1.2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总委托书后,应当给出总委托书编号,并通知该专利代理机构。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而提交总委托书复印件,同时写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和专利局给出的总委托书编号,并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第1署名申请人是中国内地单位或者个人的,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第1署名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的,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第1署名申请人是香港、***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的,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1.3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委托后,可以辞去委托。
版权所有©2025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