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i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专利无效程序
根据《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国务i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i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i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中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
申请流程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是专利复审委i员会在综合考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重新认定的一种专利确权程序。
说明
专利权无效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i员会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和说明所依据的事实。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应当一式两份。专利复审委i员会在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i员会指i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i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定义)、第二十条第1款(保密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的不与在先设计及在先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的要求)、第四款(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照片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权的要求)、第四十三条第1款(分案不超原申请范围)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不重复***,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请求人在“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或者在已提出的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尚未作出决定前又请求无效宣告的,或者就行政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i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i员会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在指i定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文件,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保护的范围;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i员会审理。
专利复审委i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i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i院起诉。
PCT形式的国际申请,大致可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内阶段。
国际申请阶段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检索、修改、公开和初步审查。
代理人按照PCT的要求撰写出申请文件并提交到中国专利局,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后,受理局即开始受理审查。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则予以受理,并确定收到国际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同时,将国际申请副本转送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局。
受理局受理了国际申请后将该申请送由该受理局所属国委托的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受托的国际检索单位自收到检索文件3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9个月内建立检索报告,并寄给申请人和国际局。该报告中包括对检索文件相关的现有技术、发明主题分类以及检索领域等,作为判断国际申请专利性的依据。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可以在自寄出报告之日起2至3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文件寄送国际局。
国际局收到申请文件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开国际申请,经申请人申请,可以提前公开。 申请人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请求,如果申请人提出了初步审查请求,国际局将国际申请文件副本及附属于该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传送到国际初审单位,由其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并寄交申请人,由申请人决定是否进入国内阶段。 在国内阶段,则由申请人在国际申请阶段所指i定或选定的专利局对该国际申请依据该国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处理,符合要求的,由该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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